陈某、作某诉吴某、陈某、朱某囡、李某、李某1、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关上法律服务所

关上法律服务所

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新迎某区十组团156幢

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三终字第1183号
代理律师:

胡学兰

赵亚辉

李剑文

法官解说
法官: 郎春生 单位:
本案中的侵权人共有三人,分别是吴某、李国建及申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位侵权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申广驾车碾压陈文明身体的行为与吴某、李国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笔者将分析上述三位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0)盘法民联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三终字第1183号
(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彝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弥勒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贵兴,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作某,女,彝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云南省弥勒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梁振芝,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胡学兰,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
被告:朱某囡,女,汉族,1938年8月24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
被告:李某,男,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99年10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务农。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亚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系新迎某区十组团156幢门卫。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文,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颖蕾;审判员:徐娅琴;
代理审判员:郎春生。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芹宇、沈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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