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刑抗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琼

杨帆

池向初

法官解说
法官: 付琼 单位:
原审被告人雷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雷某是否适用缓刑及检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具有抗诉权。
一、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原审被告人雷某不应当适用缓刑的抗诉观点,我们认为:首先,原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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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0)嵩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刑抗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雷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农民,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伦;代理审判员赵寿花;人民陪审员龙丽霞。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琼;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池向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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