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奇诉李某武等健康权案 民事 未成年 监护权 学校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齐鲁律师事务所

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

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0)历城民初字第665号
审理法官:

孙 刚

代理律师:

许效华

赵景舜

张继忠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刚 单位:
本案审理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二个法律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般归属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而未成年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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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0)历城民初字第665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奇,男,生于1992年9月17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54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效华,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武,男,生于1993年3月2日,汉族,学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李某2(系被告李某武之父),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贾某(系被告李某武之母),女,生于1964年3月22日,住山东省章丘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玉萍,女,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景舜,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3,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继忠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某(一般诉讼代理),男,济南市历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政教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 孙  刚。
6.审结时间: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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