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离婚后财产暨所有权确认案 民事 离婚 房屋买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0)历城民初字第1768号
审理法官:

常颖

代理律师:

刘东军

李燕

王桂义

于某

姜文钢

高希臣

法官解说
法官: 常颖 单位: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协商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转移应当以进行权利变更登记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双方并未进行权利变更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0)历城民初字第1768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暨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女,生于1976年5月22日,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东军、李燕均系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山东航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桂义,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男,生于1979年3月13日,汉族,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钢、高希臣,均系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常颖。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