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郭某侮辱案 侮辱罪 人格 共同犯罪
案由:
刑事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青矿车间

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

弓矿公司动力厂锅炉车间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老岭车间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

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

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

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辽阳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赵晓丽

宋玉冰

李哲周

法官解说
法官: 白羽彤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关于上诉人李某、郭某
挖坟扬灰行为的定性。二是本案涉及的侮辱罪与侮辱尸体罪之间的区别。
1、关于上诉人李某、郭某挖坟扬灰行为的定性。
上诉人的行为定性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上诉人李某、郭某挖坟扬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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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0)辽阳弓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辽阳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刑事
3、诉讼双方
原审自诉人:赵某1,别名赵四,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青矿车间主任,现住址辽阳市文圣区。
诉讼代理人: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赵某2,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系弓矿公司动力厂锅炉车间工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审自诉人:赵某3,男,1956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工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审自诉人:赵某4,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老岭车间工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审自诉人:赵某5,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工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工人,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10年7月27日以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释放,同日以侮辱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玉冰,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弓矿附企公司中茨铁矿实业公司工人,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10年7月27日以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释放,同日以侮辱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哲周,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诉博;审判员:何丽、印明大。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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