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临朐县九山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过失 责任划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

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过失相抵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庆亮

刘芳

朱占花

代理律师:

胡红玉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芳 单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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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苍山县矿坑乡凤凰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县九山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九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窦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2,该院副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庆亮;审判员:刘芳;人民陪审员:朱占花。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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