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与被告凌海市三台子镇四方台村民委员会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案 民事 土地承包 停止侵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代理律所: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玉文 单位:
原、被告所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更新果树,更换品种不限,在合同期止前,原告需要向被告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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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0)凌海民一初字第01302号判决书
2.案由:农业土地承包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194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三台子镇四方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三台子镇四方台村。
法定代表人金启飞,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侯玉文审判员吴霞代理审判员张旭松
6.审结时间: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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