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0)玛刑初字第101号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某3、何某某;被告人:王某、狄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刘文军;代理审判员:董修平;人民陪审员:孙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5日
(二)一审诉辨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某拥有一辆无号牌山工装载机并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2010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狄某的无号牌山工装载机在新湖二场一连至九连道路上,与王某某4驾驶的新BK8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4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我院依法惩处。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狄某拥有一辆无号牌山工装载机并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2010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狄某的无号牌山工装载机在新湖二场一连至九连道路上,与王某某4驾驶的新BK8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4当场死亡。2010年9月3日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4在交通事故中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同年 9月13日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被告人王某、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狄某某、王某某1、曾某某的证言,肇事车辆照片6份,被告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1份,被告人王某、狄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各1份,被害人王某某4及其妻子王某某1、女儿王某某3常住人口登记表各1份,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1份,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1份,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1份,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6份。
(四)一审判案理由
被告人王某在驾驶无号牌装载机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狄某作为无号牌装载机车辆所有人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损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六)解说
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多数情况下都是司机或驾驶者本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人,雇主等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并没有排除车辆所有人,雇主等非驾驶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第7条也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给车辆单位主管人员、车主、车辆承包人提了个醒,强令或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赔偿,还要受牢狱之灾。那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即使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只能是驾驶人员作"替罪羊"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主管人员、车主或车辆承包人只须承担民事责任即可的认识贻害无穷,必须纠正,否则一出事,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车主被告人狄某就是一个典型。
本案中,被告人狄某系无号牌装载机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仍强令司机被告人王某违章驾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狄某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大量兴建,工程车业务日趋繁忙,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希望该案能给上述人员以警醒,在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时候,不要以为没有开车就没有责任,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同样也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董修平)
【裁判要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