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缓刑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0)名山刑初字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传忠

杨莉莉

龙光富

代理律师:

陈世铭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传忠 单位:
本案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的关键是本案在审判前,被告人罗某拒不供述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予以释放。为此,被告人罗某以其没有构成犯罪而被关押为由多次上访。本案被害人的亲属又以得不到赔偿而多次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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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0)名山刑初字56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名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名山县。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2日被名山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铭,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传忠,人民陪审员杨莉莉、龙光富。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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