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0)名山刑初字5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名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名山县。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2日被名山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铭,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传忠,人民陪审员杨莉莉、龙光富。
(二) 一审诉辩主张
1、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9年7月20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人罗某驾驶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沿黑茅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名山县茅河乡白鹤村五组(黑茅路)3KM+5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阚某某1驾驶的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另一被害人朱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阚某某1、朱某某死亡和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左后视镜外壳上的附着物与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后挡板的油漆进行比对,检验鉴定结论为:红外光谱相符,检出元素种类相同,各元素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别。
此次交通事故经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被告人罗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陈世铭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是被告人罗某所为,被告人罗某不构成犯罪。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后,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并对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
(三) 一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9年7月20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人罗某驾驶自己的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沿名山县黑竹镇至茅河乡的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名山县茅河乡白鹤村五组(黑茅路)3KM+5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阚某某1驾驶的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另一被害人朱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阚某某1、朱某某死亡和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左后视镜外壳上的附着物与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后挡板的油漆进行比对,检验鉴定结论为:红外光谱相符,检出元素种类相同,各元素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别。
此次交通事故经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罗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对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认定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维持原认定结论。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所驾驶的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财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在诉讼过程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亲属阚某某2、阚某某3、骆某某、李某某1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罗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根据交强险的约定,赔偿被害人阚某某2、阚某某3、骆某某、李某某1人民币110000元,此款于2011年3月1日前付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公安机关受、立案和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陈述案件事实及其身份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方位、现场概貌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三组证据: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准予驾驶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四组证据:物证:川TJ5XXX号两轮摩托车后视镜外壳、川18-0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后挡板油漆少许,提取物证笔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比对,检验鉴定结论为:红外光谱相符,检出元素种类相同,各元素相对含量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五组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驾驶车辆致阚某某1、朱某某死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六组证据:证人杨某、蒋某、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向关押在同一监室里的三名证人讲述自己如何撞人的经过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七组证据:证人吴某某、冯某某1、冯某某2、李某某2、代某某1、喻某某1、喻某某2、李某某3、郑某某、丁某某、代某某2、晏某某、陈某某1、冯某某3、陈某某2、李某某4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案发前后证人所了解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证人听到肇事车是一辆空的柴油车,货厢抖的厉害,因为车的声响很特别,听着就知道是罗某的车及报案等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八组证据:证人付思斌的证言。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的拖拉机改装过后门板及案发后固定后门板的链条的裂痕进行加固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九组证据:证人万启君证言。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害人夫妇在案发前到其家中帮安窗帘后骑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十组证据:证人孙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罗某某、张某、王某某3、冯某某2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他们拥有的或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在2009年7月20日晚9时5分未到过案发现场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其报警的情况。予以采信。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调解、自愿和解协议,本院(2010)名山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凭据。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亲属于2009年10月6日曾达成赔偿协议及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处理的情况。予以采信。
(四) 一审判决理由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逃逸,但其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五) 定案结论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六) 解说
本案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的关键是本案在审判前,被告人罗某拒不供述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予以释放。为此,被告人罗某以其没有构成犯罪而被关押为由多次上访。本案被害人的亲属又以得不到赔偿而多次上访。
本案发生在2009年7月22日,事隔一年后,于2010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才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对被告人罗某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在向被告人罗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罗某坚决否认作案事实。本案发生在乡村公路上,发案时间是傍晚时分,发案现场无目击者。案发后,公安交警到达现场时,肇事车辆已逃逸。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前后,被告人罗某均矢口否认作案事实。法院在审理阶段,被害人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审判人员认真分析案情,用现有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后得出结论,被告人罗某就是本案的罪犯。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决定逮捕。经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做工作,被告人罗某终于认罪服法,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宣判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按调解内容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亲属的谅解。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处理后,被告人罗某服判,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意见。说明,名山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
(何传忠)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中,在事故发生后虽然逃逸,但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