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赵某2、中牟县郑庵镇东赵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返还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耕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1056号
审理法官:

王永红

路明强

刘吉昌

代理律师:

张小萍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永红 单位:
本案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事实的认定。本案事实认定主要涉及:一是原告赵某与被告东赵五组是否签订沙岗土地承包合同,二是对于该合同原、被告双方是否全面实际履行。关于第一个方面,有原告赵某与被告东赵五组签订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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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1056号。
2、案由
赵某与赵某2、中牟县郑庵镇东赵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东赵村民委员会东赵村五组。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王永红,代理审判员路明强、刘吉昌。
6、审结时间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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