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刘某等健康权案 民事 雇佣关系 发包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胜军

李善良

张长清

代理律师:

陈仲春、

张勇

法官解说
法官: 肖胜军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原被告对原告受雇于被告刘某无异议,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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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张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 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仲春、男、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春英、女、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 刘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 张某2、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3,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胜军;审判员:李善良、张长清。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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