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等物权确认案 民事 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认定 公司注销 剩余财产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终字第23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信林

董则明

孙付

代理律师:

徐海龙

张金海

范少峰

艾海峰

范少峰

艾海峰

李秋航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信林 单位:
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实际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因刘某、韩某未支付转让方相应股权对价,而以该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问题来倒推协议不成立,也不能推定得出刘某、韩某系王某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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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10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终字第2380号判决书。
2.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曾用名王XX)。
委托代理人:徐海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青岛乙顺铁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少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韩某,青岛德瑞升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少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姜某,青岛乙顺铁塑制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振福;审判员唐凤辉、杨立高。
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信林;代理审判员:董则明、孙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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