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行政奖励案 行政奖励;奖励承诺;施政意图
案由:
行政奖励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区政府大楼

花都区政府法制办

花都区政府法制办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6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投资服务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3号

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东路1号

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

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8号

花都区财政局

花都区财政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钟华

李凤仪

朱建成

骆冠文

法官解说
法官: 钟燕秋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招商引资引发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原告根据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州市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花府【2003】14号文件)的规定,在成功引资后,因被告不履行相关奖励承诺而与众被告发生争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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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92号判决书
2、案由
行政奖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钟华、李凤仪,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花都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2,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建成、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任某,花都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燕秋;人民陪审员:邓国权、蔡玉林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琼芳;代理审判员:何山林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0年3月15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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