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玉坤鞋业有限公司诉罗某劳动争议案 举证责任;未参加诉讼;答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贾震华

邹殷涛

胡宾

代理律师:

宋珠华

法官解说
法官: 邓汝辉 单位:
本案的处理关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与司法实践过程中缺席审判时原告承担的基本证明责任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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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市玉坤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珠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汝辉;人民陪审员龙律枢、萧春红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震华;代理审判员:邹殷涛、胡宾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1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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