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过错;责任范围;过失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医疗过错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五终字第2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

蔡联

黄淑梅

代理律师:

张元欣

宁烁臻

周鹏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津艳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孙某入住被告第五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医患关系。作为被告第五附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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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5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五终字第213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张元欣,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晨,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
委托代理人:周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津艳;人民陪审员:陈萍谢亚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代理审判员:蔡联、黄淑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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