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复旦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事档案;违法性;过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3831号
审理法官:

尹力新

万巧君

杜丽萍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力新 单位: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事档案保管费及相应费用的请求,属《侵权责任法》分则性规定未包括的侵权责任类型,判断其请求是否成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王利明教授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指出,该条款以"过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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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3831号。
2、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龚某。
被告:复旦大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力新;代理审判员:万巧君;代理审判员:杜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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