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民诉齐某丽离婚后财产案 民事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 效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方华鹤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相林

陈吉忠

冯伟杰

代理律师:

宋志民

王富利

法官解说
法官: 荣明潇 单位:
本案中出现了两份"离婚协议书",而两份"离婚协议书"从内容上看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房产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同:前一份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将涉案房产赠与双方的儿子杨某烨;而后一份协议书中则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杨某民所有,被告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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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民,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齐某丽,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齐某2,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华鹤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理,系齐某丽之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富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秀芹。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相林;审判员:陈吉忠;代理审判员:冯伟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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