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刑罚裁量;缓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11) 辽县刑初字第3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永生

赵秀兰

边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芳 单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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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11) 辽县刑初字第33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伟华、代理检察员李洪敏。
被告人车某,男,1980年11月12日生于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杰系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生;陪审员:赵秀兰、边玲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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