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李某、高某、刘某2诉新疆陆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双重赔偿;代位求偿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富蕴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锋 单位:
本案虽然是调解解决,但透过本案能过反映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两难之处。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健全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
通过本案的审理,作者同意合议庭的第二种意见,即驳回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理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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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阿中民一终字第 121号
一审判决字号:富蕴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刘某3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刘某3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刘某3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刘某3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炳疆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陆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城赛尔江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毛新霞
二审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锋、审判员:周胜、代理审判员:巴合兰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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