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诉安宁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保护原告日照、采光等合法权益案 监管行为;第三人;自由裁量;利害关系人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

安宁市规划局综合管理科

安宁市规划局办公室

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大院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柏林

冯琳琳

彭玲

代理律师:

何雪峰

刘飞

徐博

余涛

法官解说
原告起诉要求保护日照、采光、通风、景观、安全等权益本是民事权利范畴的内容,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一般通过自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这类相邻权益对当事人实际产生影响其衡量尺度的弹性较大,在个案中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随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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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原告周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雪峰、刘飞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2。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安宁市规划局。
住所地:安宁市中华路9栋33号。
负责人:张某1,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某2,安宁市规划局综合管理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安宁市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博、余涛,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柏林;审判员:冯琳琳;人民陪审员:彭玲。
6、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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