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吴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毒害性物质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环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如云 单位: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液氨的自然人,明知自己所运输的液氨是有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物质,如泄露出去,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的社会公共安全而依然行为并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但依然向河流、农用灌溉沟渠水体中"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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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环刑初字第1号。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力。
被告人雷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如云;审判员:陈虹徐耀
审结时间:2011年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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