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等抢夺案 抢夺罪;抢劫罪;财产犯罪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邓俊玲

左树芳

宛立元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缺少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但罪名欠妥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正确定罪;二是对"驾驶机动车辆"抢夺构成何罪的理解。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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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0)蓟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孙淑英。
被告人:付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1998年7月1日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01年6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韩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1984年3月12日因犯流氓罪、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1年10月5日提前释放。1998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4月28日提前释放。200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少旺;审判员:聂立娜;人民陪审员:石立梅。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俊玲;代理审判员:左树芳宛立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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