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公众人物;商标注册;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27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宁勃

周丽婷

郭灵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公众人物姓名被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法律规制问题。一般情况下,用来调整类似情形的法律条款通常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是指他人的姓名权。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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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27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望岗第一工业区二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红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胤颖,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亨泰环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宏光道1号亿京中心A座9楼。
法定代表人李启承,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勃;代理审判员:周丽婷;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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