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 办案期限;行政效率;程序权利;行政程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王桂英

邸鹤龄

魏欣

法官解说
该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治安行政处罚行政案件,但其特殊之处在于融入公共道德的个案背景下,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对公正与效率的权衡;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因对实体正义的倾斜,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审查表现出的宽容。案件于法、理之间有诸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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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204号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某,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李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审判员:翟酉;助理审判员:杨扬。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桂英;审判员:邸鹤龄;助理审判员:魏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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