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民委员会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案 林权证;登记错误;利害关系;更正登记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春迎

余文

林炬火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问题。原告认为1982年原三明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明市字第1073号林权证。原三明市人民政府是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其辖区范围包括现在的三元、梅列两区。地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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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光兴、谢洪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丁传琦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迎;审判员:余文;审判员:林炬火。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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