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刑罚裁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847号
审理法官:

李缨

薛枫艳

钟柏茂

代理律师:

夏良恒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并无争议,讨论的焦点在于本案量刑的幅度和刑罚执行的方式上。
1、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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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847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浩荣、徐碧琨。
被告人:韩某,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夏良恒,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缨;审判员:薛枫艳;人民陪审员:钟柏茂。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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