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张某诉谢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东莞市虎门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死亡赔偿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354号
审理法官:

廖政

伍小冰

王聪

代理律师:

邓汝松

伍蓉玲

法官解说
首先,文某因交通事故仅导致骨折损伤,根据鉴定意见,该损伤并非致命伤,也就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直接导致文建勇死亡的结果。文建勇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的后果,被告东莞市虎门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直接原因,根据医疗过失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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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0)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2号
二审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354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医院(以下简称虎门医院)。
法定代表人:欧耀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涛,该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该院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伍蓉玲,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深圳公司)。
负责人:王新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某,男,满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公司)。
负责人:常川,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卓林;代理审判员:陈敏毅;人民陪审员谭霭玲。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政;代理审判员:伍小冰;代理审判员:王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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