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傅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格式条款;合同效力;意思自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审理法官:

江和平

汪沙

李慧霞

代理律师:

曾志伟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辨析。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是指通过有关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便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预留有空格、手写等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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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管理区靖海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梁晖林。
委托代理人:曾志伟,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凤娴,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傅某,女,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和平;代理审判员:汪沙;人民陪审员:李慧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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