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等贪污罪案 贪污罪 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伟

马春国

刘福岭

法官解说
1、关山管理所支付给前关山村的石渣路及支渠建设补助款,是支渠闸及灌渠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还是对前关山村因闸渗漏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还是涵盖两种费用。
2、没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也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被告人黄某、张某贪污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铁军。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东阿县刘集镇前关山村人。2004年12月起任本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1年3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阿县刘集镇前关山村人。2007年12月起任本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2011年3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春国、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艳丽;审判员:麻荣俊;人民陪审员:卢哲。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