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过错;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15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厉建斌

仝桂香

雷洪夏

代理律师:

丁汇武

庄会花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装;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在受害人死亡时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1564号判决书
2、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丁汇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聚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厉建斌  审判员:仝桂香、雷洪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