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民事 雇佣关系 雇员受害赔偿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陵县神头镇李家塔村

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2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国海

李敏

隋美玲

代理律师:

聂洪涛

李向辉

李振才

张长青

张长青

刘勇

齐志英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不管雇主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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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2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235号判决书。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向辉,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2,山东省陵县神头镇李家塔村村民。
被告(上诉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曲某,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长青,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2,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长青,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于某 (曾用名于X)。
被告(被上诉人):于某2。
被告(被上诉人):东营方大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3,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志英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某,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荆某,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桂荣;审判员:张德红;人民陪审员:闫其武。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海;审判员:李敏、隋美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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