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诉东营市东营区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高度危险作业 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归责原则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霞

侯丽萍

童玉海

代理律师:

李蕊

窦策飞

李文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具有多重法律关系的共同侵权赔偿案件。在本案处理上共涉及三个法律点:一是该案适用的归责原则,二是原告基于雇佣关系起诉雇主后撤诉,又以触电侵权关系为由起诉被告供电公司的主体适格问题,三是无意思连络的共同侵权问题,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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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2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隋某。
委托代理人:李蕊,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中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策飞,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红;审判员:程全刚;人民陪审员:乔丙玉。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霞;审判员:侯丽萍、童玉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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