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身体权、健康权案 达成和解协议后起诉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

胜利油田鲁明公司滨海公司

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

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采油三矿

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树辉

刘金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1.显失公平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了认定标准标准,但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量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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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7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终字第96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之子),胜利油田鲁明公司滨海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采油三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相义;代理审判员:孟凡梅、郑晓杰。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红广;审判员:翟玉芬;代理审判员:王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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