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北京正信泰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 特许经营合同;继续履行;行政责任;合同效力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在事实上特许经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而解除合同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355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邓慧

赵新春

法官解说
1、关于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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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3557号。
2、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邓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
被告北京正信泰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泰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永赤,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世红;代理审判员:田甜张帆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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