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聂某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民事 雇佣关系 雇员受害赔偿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1)东陵民一初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袁相伦

丁威

张吕多

代理律师:

祖继昌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该判决的亮点在于论理部分思路清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定性争议较大,办案法官在充分论述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及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本案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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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1)东陵民一初字第199号。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3,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聂某,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祖继昌,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2,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相伦,代理审判员:丁威,人民陪审员:张吕多。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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