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去某抚养费案 准据法;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为子女诉求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原告作为李某2与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两原告均出生于李某2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出生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原告自出生时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而被告为中国大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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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0)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76号判决书
(二)案由:抚养费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卢金宝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李某3。
法定代理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卢金宝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去某。
委托代理人雷斌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争。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代平;审判员:梁艳凤胡健仪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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