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乌鲁木齐西部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诉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1528号
审理法官:

于翔

陈霖

肖虎

代理律师:

尕文良

法官解说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主张利息的时间,经过了两个过程,一个观点认为,当事人诉讼当时的时间点上,因为之后的时间并未届至,而且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当事人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失可以主张,并且,在判决时,会在履行问题上书写为"自某年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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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初字第87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1528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
被告:乌鲁木齐西部当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尕文良,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小琴;代理审判员:陈春;人民陪审员:陈爱萍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翔、审判员:陈霖;审判员:肖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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