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转化犯;聚众斗殴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忠民

刘娟娟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关于是否应对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陈某转化定罪的问题,一审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一审法院却以故意杀人罪对陈某定罪处罚,由此凸显实务中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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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滨功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辉。
被告人:陈某(上诉人),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县,回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忠民、刘娟娟,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增义;代理审判员:李正文;代理审判员:李晓棠。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一虹;代理审判员:王孟璐;代理审判员:赵维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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