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等恢复原状案 土地所有权;争议范围;使用权证;恢复原状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终审结果: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范围的界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04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施国森

贾瑞果

陈行法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焦点问题: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亦或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这一定义的理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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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04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施国森,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兼第三人刘某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贾瑞果,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秀玲;代理审判员:陈春生、齐建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轶稚;代理审判员:李桃薛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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