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不服天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为案 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外部影响;婚姻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李静

兰芳

陈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的审查对象是丁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适格原告资格,并未涉及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而也不能通过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反推丁某的原告资格,以避免未判先断先入为主。对丁某原告资格的审查,应当注意:
1.行政诉讼适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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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塘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审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248号。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一、二审),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某(一、二审),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戴凤兰代理审判员:马明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李静代理审判员:兰芳陈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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