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江苏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民事 旅游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海侠

康磊

冷旭东

代理律师:

何燕燕

吴继礼

姚英姿

谢喆

法官解说
1、本案的立法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社会公众选择较多的休闲方式,旅游业得到迅猛发展。旅游市场经营机制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加之缺乏详尽的法律规范指引,旅游纠纷的数量快速上升。为了依法维护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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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继礼,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英姿,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亚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第三人:苏州市中天宾馆。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侠;代理审判员:康磊;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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