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毒品数量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2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子茂

何丽萍

朱川

代理律师:

牟成源

李忠付

黄春明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的被告人马某是否系主犯;二是本案的被告人白某、周某是否系运输毒品共犯,是否应当对两人运输毒品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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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209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6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牟成源,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白某,男,回族,生于1976年3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忠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春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涛;代理审判员:庄春;人民陪审员:徐天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子茂;代理审判员:何丽萍、朱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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