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从犯认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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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478号
审理法官:

石映谊

黎昌荣

阮鸿

代理律师:

杨洁

王忠

冯明俊

师宏元

法官解说
(一)公诉机关指控第一笔犯罪是否能够成立的说明。
被告人马某否认第一笔指控,从被抓获到法庭审理阶段从未对第一笔指控进行过供述。
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2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第一笔指控证据薄弱,希望法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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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14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478号
(二)案由:贩卖、运输毒品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刘学武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某1),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忠,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师宏元,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海云;审判员:刘建国高洁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映谊;审判员:黎昌荣;代理审判员:阮鸿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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