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公证机构;过错责任;过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贺茭

李航

王颖

代理律师:

王酿

莫卫文

孟庆伟

孟庆伟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明手段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在交易关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为审查作用,即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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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酿,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陶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卫文,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伟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伟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锋;审判员:罗天惠;代理审判员:朱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茭;审判员:李航;代理审判员:王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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