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合同诈骗罪案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赃物处分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刑二终字第0002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如何认定变卖租赁的汽车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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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渝刑初字第00428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刑二终字第00025号。
2.案由:合同诈骗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新余市渝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人员:审判长:刘素梅;人民陪审员:郭兆余、曾玉梅。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人员:审判长:严小明;审判员:简永辉;代理审判员:潘小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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