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吴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民间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系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

系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

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民二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官:

杜景柏

涂有泉

傅惠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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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渝民初字第0141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民二终字第00005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系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股东,住新余市。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顺有限公司股东,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何诚,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小群;审判员:陈忠、胡振国。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景柏;审判员:涂有泉;代理审判员:傅惠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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