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郭某2、杨某与被告腾冲县腾越镇油灯村委会洞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权益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继鹏

李芳

王有庆

代理律师:

杨德奇

法官解说
一、原告郭某1、郭某2、杨某户籍登记在被告腾冲县腾越镇油灯村委会洞觉村第三村民小组,且居住生活在本村,该户在本村民小组均不同程度的参与集体公益活动,承担过相应相的权利义务,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案中土地补偿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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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1)腾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1(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杨丽金(系郭某1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2(未到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杨德奇,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腾冲县腾越镇油灯村委会洞觉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仲映,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大恒;审判员 :李红玲;人民陪审员 :胡家和
二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继鹏;审判员:李芳、王有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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