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 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判断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终字第00095号
审理法官:

王军

魏云松

张笑琳

代理律师:

何志扬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金某、程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以及如何量刑。
本案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金某、程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程某的行为构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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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霍山县人民法院(2011)霍刑初字第00035号。
二审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终字第00095号。
2.案由:容留、介绍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霍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5月9日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8月8日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志扬,安徽省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某,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3月31日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7月1日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立柱;审判员:许玉东,赵前利。
二审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魏云松;代理审判员张笑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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