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伤害的故意;一般殴打行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终字第00137号
审理法官:

朱思荣

何国玲

王成涛

代理律师:

杨登贵

法官解说
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是,产生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应当知道被害人酒后自控能力下降,应预见对其侵害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仍对被害人殴打一巴掌,致被害人倒地撞伤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其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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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刑初字第0023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刑终字第00137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磊。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绰号蔡老二),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霍邱县。2011年3月30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登贵,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军;审判员:卞命友、薛玲。
二审法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思荣;审判员:何国玲、王成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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