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华与陈某桥离婚后财产案 民事 离婚 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1)六沿民初字第12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强

余大焕

法官解说
我国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立法状况。
1、婚姻法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的缺失。婚姻法几经修改,基本上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同时引入约定财产制,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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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1)六沿民初字第1263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华,女,1968年12月29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桥,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南京钢铁集团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大焕,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丽
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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